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是指《商標法》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包括下列行為: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和第七十六條對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作了規定,包括兩種行為:①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制、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便利條件的;②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凡違反《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上述行為,均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