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1年4月14日,法國,瑞士,西班牙,比利時四國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1892年7月15日生效。●1989年6月27日,馬德里聯盟會議通過《馬德里議定書》,1995年12月1日生效。

根據上述兩個條約建立的馬德里聯盟締約方間的商標注冊體系,即馬德里體系。2021年9月28日,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政府交存了《馬德里議定書》的加入書,成為馬德里體系第109個成員。《議定書》已于2021年12月28日對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生效。相比于逐一國途徑,申請人通過馬德里途徑申請阿聯酋,可以省去繁瑣的公認證程序。

2021年12月27日,牙買加政府交存了《馬德里議定書》的加入書,成為馬德里體系第110個成員,使該體系目前涵蓋126個國家。《議定書》將于2022年3月27日對牙買加生效。屆時申請人可以通過馬德里途徑申請牙買加。

二、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程序

商標馬德里注冊_商標馬德里注冊_商標馬德里注冊

1.馬德里商標申請人資質

◆在馬德里體系締約方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或◆在締約方有住所;或◆是締約國的國民

2. 馬德里商標申請前準備工作

◆申請人在其原屬國有一個已經注冊或已經取得受通的基礎商標◆選擇需要保護的國家◆選擇商品項目(須和國內基礎商標注冊保持一致,不能超出國內商標申請/注冊的范圍)◆商標標樣(須和國內基礎商標注冊保持完全一致,顏色、字體等)◆申請人英文名稱及英文地址(須和國內基礎商標注冊保持一致)◆申請人郵箱、電話、郵編如果國內基礎商標正在轉讓中或名稱/地址正在變更中,須等轉讓或變更完成后再提交馬德里申請。

3. 通過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知識產權局(原屬局)提交申請

提交申請后,所在國家商標局(原屬局)會對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內容包括:◆申請人和基礎商標的申請人/持有人一致◆商標與基礎商標一致◆申請的商品和服務在基礎商標的商品和服務范圍之內如審查有問題,所在國家商標局會下發補正通知,收到補正通知后,需及時按要求提交補正回文。如無問題,會下發繳費通知,按規定繳費后,所在國家商標局會下發一個受通文件。

4. 國知局交至WIPO國際局,由WIPO進行形式審查

所在國家商標局(原屬局)審查無誤且收到足額繳費后,會將申請文件交至國際局。國際局對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如審查有問題,會下發不規范通知( ),

常見不規范的類型為:

◆商品和服務分類不規范 (依據實施細則第12條)

◆商品和服務名稱不規范 (依據實施細則第13條)

◆其他不規范 (依據實施細則第11條):申請人資格、優先權信息、MM18表格、商標圖樣、商標音譯、未繳納規費等回復國際局不規范通知的期限為,國際局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因有些不規范通知必須通過原屬局回復WIPO國際局,故收到不規范通知后須盡快提交回復。國際局審查如無問題,會下發一個國際注冊證。此文件雖名為注冊證,實則僅代表國際申請已在國際局登記,并不是在各個國家注冊成功的證明,所以僅相當于受通的效力。

5. WIPO通知各個國家或地區知識產權局進行實質審查(被指定締約方主管局)

各個國家或地區知識產權局會在適用的時限內(12或18個月),根據各自立法作出決定。WIPO將在國際注冊簿上記錄各局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如有)。如果某個國家或地區知識產權局全部或部分拒絕保護(駁回)申請的商標,該決定并不影響其他局的決定。針對駁回決定,可以根據有關立法直接向該局提出復審。如果某個主管局同意保護申請的商標,會發出給予保護的聲明。商標國際注冊有效期為10年。每個10年期結束,可以直接向WIPO續展注冊,在有關指定締約方取得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