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在申請商標注冊時,如果我們的商標與他人的在先商標指定使用在同一產品或服務上,而且商標還近似,那必然是不可能注冊成功的,因為這屬于相同產品或服務類別商標的商標近似。而且如果在商業活動中這樣使用商標,就會涉嫌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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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有人可能會問:如果我的商標和別人的商標類似,但是使用在不同的產品或服務上,這樣還會侵權嗎?

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看商標侵權是如何定義的。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具備下述三個構成要件的,構成侵權行為:

1、商標是否相似;商標近似主要從商標的音、形、意、構成等角度進行分析。

2、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3、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發生混淆。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可以看到,對于上文中的在不同產品或服務上使用類似商標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有兩個關鍵點。

1. 類似商品的認定

所涉及的商品是否為類似,其判斷因素應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服務是否類似則應考慮其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同時,這種類似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或服務來源于相關對象,或者商品或服務與相關對象存在特定聯系,容易導致混淆。

2.容易導致混淆的認定

實際上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并不一定會構成混淆,或者具有混淆的可能性。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不僅僅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標識的行為,導致混淆的可能性才是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實質要件。“容易導致混淆”的標準即足以使相關公眾對注冊商標商品和被訴商標的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注冊商標和被訴商標的經營者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等特定聯系的。

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亦是判斷混淆的重要因素。從顯著性的角度說,商標的設計越獨特,例如使用臆造詞,越容易認定被控商標的“搭車”近似。從商標的知名度來看,商標的社會影響力越大,特別是馳名商標,其越容易被當成目標受到不法侵害,在判斷商標近似時亦將得到法律更強的保護,即使商標作為整體不相近似,但當其主要識別部分相同或相似,易致相關公眾混淆的,便已認為商標是近似的。

因此,在不同種類商品和服務上取得商標專用權需要分別申請注冊;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注冊商標相近似,二者之間是否構成侵權,主要取決于對“商品或服務類似”和“容易導致混淆”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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