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企業篇 · 商標必須經過注冊,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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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某電視機廠甲廠生產的“菊花”牌電視機,質量優良,價格適中,售后服務好,深受廣大用戶歡迎。后該廠的一名技術人員受聘于鄰省一家生產“中意”牌電視機的工廠,擔任了乙廠的技術副廠長,為扭轉乙廠虧損落后的生產局面必須使用注冊商標,乙廠一方面在技術上加大力度進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過改變產品名稱打開銷路。當得知甲廠的商標還未注冊的情況下,便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了“菊花”牌商標。此后,產品銷路大有好轉。甲廠得知這一情況后,以該品牌是自己首先創出,先使用為由,要求乙廠停止使用該商標。而乙廠則認為該商標自己已經注冊,享有商標專用權,要求甲廠停止使用。為此,雙方發生糾紛。
本案焦點
本案中誰是侵權人?
案例解讀
甲廠是侵權人,侵犯了乙廠的商標專用權。理由如下:商標是用來區別不同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一種標記,商標只有經過注冊,商標權人才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我國采用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的原則,除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外,其他商品的商標不注冊亦可使用,但是注冊商標才享有商標專用權,依法受《商標法》的保護。本案中,甲廠雖然使用“菊花”牌商標在先,但未注冊,所以不享有專用權,其他廠家亦可使用,而乙廠將其注冊后,即取得了該商標的專用權,未經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否則即構成侵權。《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在乙廠將“菊花”牌商標注冊后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甲廠雖使用自己首創的品牌,也構成對乙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要注意區分商標與商標權的不同,商標作為一種產品或服務的標記,他的所有人不享有專用權,無排他性必須使用注冊商標,而商標權即指向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注冊之后,他的所有人享有自己專用并禁止他人使用的權利。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來源 | 【八五普法】系列學習資料
編輯 | 遠遠
審核 | 寧小魚 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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